黎胜仕、隆元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3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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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3379号案件名称
黎胜仕、隆元才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黎胜仕;隆元才;董瑞来;孙庆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3379号原告:黎胜仕,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强,安徽致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隆元才,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二:董瑞来,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三:孙庆顺,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受理原告黎胜仕与被告隆元才、董瑞来、孙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黎胜仕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胜仕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胜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0元,减半收取3160元,由原告黎胜仕负担。审判员 王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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