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赢、张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484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484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崔赢、张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崔赢;张风艳;刘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4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崔赢,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冰峰化工有限公司退休员工,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张风艳,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申请执行人崔赢与被执行人张风艳、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2018)津0113执1337号。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风艳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赢借款4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1.6万元;被执行人刘志明对被执行人张风艳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0元,由被执行人张风艳、刘志明连带担负。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757.1元至本院,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志明名下房产一套,轮候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各一辆,本案均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张风艳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均无股权、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沛审判员 刘家红审判员 朱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稼垄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