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全、安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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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00号案件名称
吴振全、安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振全;安树林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全,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安树林,男,1959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在执行吴振全与安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振全要求被执行人安树林给付15767.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全部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1562.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吴振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树林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树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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