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2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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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2执595号案件名称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贵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三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都县。法定代表人:李顺杰。被执行人:潘贵,男,1978年07月12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明协,女,1984年10月20日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潘贵、韦明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贵、韦明协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潘贵名下于2014年04月11日登记有一辆丰田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贵所有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秀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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