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吴宛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恢7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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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恢7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吴宛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吴宛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恢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涪江南路南段海天雅苑,组织机构代码67142428-5。负责人:赵林,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宛贵,男,生于1959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江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一案。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案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0781执恢7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雪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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