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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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赵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某某公司;赵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民终1095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29.5万元及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案件受理费293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账户内存款13396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广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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