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乙、申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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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89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某乙、申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某乙;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申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某乙与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某乙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某向申请执行人任某乙支付苹果款346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8元、执行费4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在其他案件中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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