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陈荣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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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595号案件名称
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陈荣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陈荣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吴金梅,女,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陈荣才,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陈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楚雄开发区婧昱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依据(2021)云23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对陈荣才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云2323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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