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辰、钟淑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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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2380号案件名称
陈美辰、钟淑娴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美辰;钟淑娴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2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辰,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柏祥,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健安,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淑娴,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良,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恒,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美辰因与上诉人钟淑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陈美辰以其错误向钟淑娴账户划入3000000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钟淑娴返还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钟淑娴则主张其收取涉案款项具有合法依据,涉案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并上诉主张陈美辰系根据江门市凯旋门地产有限公司的指示向其支付涉案款项,并提供了有江门市凯旋门地产有限公司一方盖章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证明。二审期间,本院依法向中信银行江门分行调取了陈美辰于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6月2日陈美辰账号为62×××81的账户由ATM行外转账转入方式分别转入人民币1000000元及9000000元,随后,陈美辰再向钟淑娴账号为62×××88的账户转账3000000元,备注有“往来”的内容。因此,涉案款项的资金来源、陈美辰收款后是否系受他人指示或委托再行转账涉案款项以及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等事实的查明及认定,将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系由于当事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举证,导致案件在二审期间因提供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3民初5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陈美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69.75元,钟淑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砚审 判 员 梁宇俊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倩瑜书 记 员 陈国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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