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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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28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峰,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中林,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息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谢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8民初5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中林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50000元及利息,因谢中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14日、8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卡内仅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冻结。三、2021年9月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息县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具体下落不明。四、2021年7月28日、7月30日,执行员前往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无房产信息。五、2021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熊懿辉审判员易浩楠审判员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舒畅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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