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殿文、王建国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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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722号案件名称
杨殿文、王建国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殿文;王建国;徐胜利;李喜海;苏连昌;张立国;王杰;杨如辉;孟春山;何仁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杨殿文,男性,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性,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徐胜利,男性,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喜海,男性,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苏连昌,男性,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性,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杰,男性,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杨如辉,男性,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申请执行人:孟春山,男性,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被执行人:何仁,男性,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杨殿文、王建国、徐胜利、李喜海、苏连昌、张立国、王杰、杨如辉、孟春山与何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新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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