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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国、赵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183执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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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699号
  • 案件名称

    杨建国、赵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建国;赵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赵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2021)冀0183执1699号一、案件的由来申请执行人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赵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21年9月3日本院受理。二、当事人的基本请况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小樵镇南王村,身份证号1323221949××××××××。被执行人:赵显,男,1971年2月15日,汉族,住晋州市丽华巷胡同10号,身份证号1323221971××××××××。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在杨建国与被执行人赵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0183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显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建国借款3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建国借款4000元为清。二、如被告赵显不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建国可按剩余借款,申请晋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与2021年9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显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执行款1000元后,自次月起每月20号支付执行款1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不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与和解协议,申请人杨建国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鉴于双方执行和解,故应予结案。承办人:闫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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