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61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6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2519X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陕09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本金92450.51元,并以92450.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律师费5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共计68744.9元(已兑现)。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在两年内分两次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偿还共计4万元,其余欠款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予以放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6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学文、白万林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5056号 下一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徐志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6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