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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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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1332号
  • 案件名称

    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恢133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7号院1号楼16层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2788P。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被执行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常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674466341B。法定代表人:陈霞。被执行人: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常平经济开发区常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7885305169。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关于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恢13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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