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恢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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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1332号案件名称
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恢133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07号院1号楼16层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2788P。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被执行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常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674466341B。法定代表人:陈霞。被执行人: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常平经济开发区常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77885305169。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关于郑州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壶关县常盛炼铁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恢13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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