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宋开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1102执恢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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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1102执恢66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宋开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102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被执行人:宋开红。被执行人:万红。被执行人: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支付20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以(2019)鲁1102执3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开红、万红、日照市宏萌绿化花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已在该案中办理借款抵押登记并已作出司法评估的被执行人万红、宋开红共有的名下位于房产予以拍卖,2021年1月27日竞买人惠峰林以851770元竞得,转执行费22600元,申请执行人支取829170元、被执行人宋开红名下位于房产予以拍变卖,至2021年3月25日变卖期限结束时因无人报名竞买致系统变卖流拍,流拍价1773774元。2021年8月27日将流拍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所得收益抵顶债务。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执恢66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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