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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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1民初1354号案件名称
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1民初1354号原告: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县海北州山东生物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6P873G。 法定代表人:孟令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延林,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军,男,回族,1991年8月27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住该镇南关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建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生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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