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东、郭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3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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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执恢266号案件名称
王玉东、郭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玉东;郭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东,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郭飞,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执行郭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飞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飞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飞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刘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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