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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余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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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余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余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少量网络资金(已划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限制了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本案目前情况,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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