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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宝群、雷宝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保令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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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保令3号
  • 案件名称

    岳宝群、雷宝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保护禁令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岳宝群;雷宝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保令3号申请人:雷宝华,女,汉族,1962年6月3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一凡,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岳宝群,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家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雷宝华与被申请人岳宝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4月15日在宝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21年7月l3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岳宝群对雷宝华进行了殴打,导致雷宝华脑震荡、颈部挫伤、大腿挫伤。后雷宝华报警求助。现雷宝华担心岳宝群会继续对其实施暴力行为,故向本院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报警情况受理、处理表》,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进行过威胁、辱骂和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雷宝华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岳宝群对申请人雷宝华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岳宝群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雷宝华。三、驳回申请人雷宝华的其他请求。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岳宝群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韦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铁容硕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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