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啸、涂运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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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288号案件名称
马晓啸、涂运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晓啸;涂运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288号申请执行人:马晓啸,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执行代理人:章准,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陈璐,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运亚,男,汉族,1969年9月15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涂运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马晓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2日、2021年9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涂运亚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传唤被执行人涂运亚于2021年8月30日到庭,其未到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涂运亚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涂运亚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2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97840.65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697840.6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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