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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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35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冬梅;孙永波;孙永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35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超,男,该联社员工。被告:赵冬梅,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永波,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永涛,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冬梅、孙永波、孙永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与被告赵冬梅、孙永波、孙永涛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9元(缓交),减半收取579.50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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