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箭、吴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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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39号案件名称
李小箭、吴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小箭;吴红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箭,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汪礼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红军,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李小箭与被执行人吴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红军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150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支付执行费1750元),上述款项扣划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车辆管理所、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吴红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该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已受偿19753元,剩余金额82087.27元(不含案件执行费、逾期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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