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孟毅、何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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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保60号案件名称
汪孟毅、何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汪孟毅;何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保60号申请保全人:汪孟毅,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民主镇。被保全人:何建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汪孟毅与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汪孟毅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何建华银行存款1350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何建华名下内蒙古金福矿业有限公司及固原县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何建华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冻结了何建华持有内蒙古金福矿业有限公司85.714%的股权,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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