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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雄、李忠芳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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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47号
  • 案件名称

    何雄、李忠芳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雄;李忠芳;秦绪如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何雄,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忠芳,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秦绪如,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何雄、李忠芳与秦绪如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刑初6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秦绪如赔偿申请执行人何雄、李忠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945.65元,执行费229元。申请执行人何雄、李忠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秦绪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秦绪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5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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