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敬国、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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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592号案件名称
田敬国、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田敬国;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592号原告:田敬国,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川,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0816945Q。法定代表人:齐新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工程大学,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太极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588388C。法定代表人:练继建,该大学校长。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敬国与被告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大学、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田敬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敬国撤回起诉。审判员 代丽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芬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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