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耀月、曹元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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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358号案件名称
骆耀月、曹元春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骆耀月;曹元春;彭小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骆耀月。被执行人曹元春。被执行人彭小华。法定代表人曹元春。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骆耀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0民终30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天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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