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唐亚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7执2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7执2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唐亚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灌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唐亚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7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法定代表人:卢上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茂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唐亚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327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亚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借款本金49136.9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亚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系贫困户安置房,不宜处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唐亚军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卿钟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登发书 记 员 陈丹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