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庆、刘富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02号案件名称
孙晓庆、刘富猛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晓庆;刘富猛;张海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0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庆,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富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83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刘富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25b769ea8909cb1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1.8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0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执行人刘富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17.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9月07日至2022年09月0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3、冻结被执行人刘富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17.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9月08日至2022年09月0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需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维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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