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1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淳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完毕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应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3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支行账号为62282XXXX账户内62623元至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080XXXXXX,开户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某支行账号为62108XXXXXX账户内968.20元至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XXXXXX,开户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财付通支付账号内1408.80元至淳化县人民法院案件款专户,账号:2800XXXXXX,开户行: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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