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光、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30执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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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69号案件名称
吴玉光、本院刑事审判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玉光;本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30执36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吴玉光: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吴玉光犯非法采矿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1230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玉光未能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9月18日向吴玉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玉光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吴玉光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6000.00元。至此,本院(2018)湘1230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吴玉光应缴纳的罚金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湘1230执369号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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