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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永强、柳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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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49号
  • 案件名称

    曹永强、柳卓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曹永强;柳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紫金兰庭小区2号楼一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910053915被执行人:柳卓,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融兴苑小区4号楼二单元1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90131061X。本院在执行曹永强与柳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柳卓无足额存款、财产收入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柳卓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柳卓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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