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14号
  • 案件名称

    王杰、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杰;刘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招安镇王沟门行政村王沟门村134号。被执行人:刘杰,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安沟镇二圪台行政村三圪坮村1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王杰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