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卫、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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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877号案件名称
杨秀卫、程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秀卫;程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2877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卫,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祥,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杨秀卫诉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祥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卫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秀卫借款本金55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程祥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程祥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程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程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祥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程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杨秀卫与被执行人程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程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秀卫执行款本息共计本息共计5500元,款项分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于每个月30日之前支付2000元,直至还清所有本息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秀卫与被执行人程祥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2877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程祥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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