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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启宽、陈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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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342号
  • 案件名称

    廖启宽、陈建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廖启宽;陈建民;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342号原告:廖启宽,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建民,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72954R。法定代表人:陈会法,总经理。原告廖启宽诉被告陈建民、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廖启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启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启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启宽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342号原告:廖启宽,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陈建民,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洛阳大道4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72954R。法定代表人:陈会法,总经理。原告廖启宽诉被告陈建民、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廖启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启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启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廖启宽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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