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郭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2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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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2835号案件名称
杨丹丹、郭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丹丹;郭艳;赵殿梅;赵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杨丹丹,女,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郭艳,女,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赵殿梅,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赵雪,女,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杨丹丹与被执行人郭艳、赵殿梅、赵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381民初5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在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明审判员 成 浩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思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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