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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崔枚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监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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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监3号
  • 案件名称

    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崔枚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崔枚青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监3号原审原告: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659101406法定代表人:曹雪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崔枚青,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审原告益阳九联砂石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崔枚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9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本院审理的另一生效在前的裁判文书在认定法律事实上相冲突,处理结果上相矛盾,为查清原审案件讼争的事实,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 判 长 李艳琼审 判 员 刘志强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敏行书 记 员 李思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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