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703刑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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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刑初70号案件名称
张超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超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男,1968年4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2014年5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于2018年5月23日届满。因本案于202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凌检刑检刑诉[20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宁、检察官助理杨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8月2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张超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把抵押给银行的房某拿回来为由,在辽宁省锦州市骗取赵某人民币50000元;2018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人张超以帮助被害人赵某孩子办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4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张超以帮助被害人赵某补交保险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39000元。2.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超以高速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52000元,后张超还款13561.13元人民币,诈骗人民币38438.87元;2020年6月,被告人张超以把他人摩托车弄丢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用捷信APP贷款7800元人民币为其购买摩托车,后张超还款2455元人民币,诈骗人民币534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超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12900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共计人民币43783.87元。合计诈骗人民币172783.87元。所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锦州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赵某个人微信截图、张超个人微信截图、账单详情、张超穿军装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于某个人微信截图、于某微信账单详情、于某信用卡还款账单详情截图、盛京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活期交易明细、锦州市不动产转让合同、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赵某、于某陈述、被告人张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超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8年8月21日至8月28日,被告人张超以能帮助被害人赵某把抵押给银行的房某拿回来为由,在辽宁省锦州市骗取赵某人民币50000元;2018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人张超以帮助被害人赵某孩子办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40000元;2019年4月,被告人张超以帮助被害人赵某补交保险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39000元。2.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超以高速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骗取被害人于某人民币52000元,后张超还款13561.13元人民币,骗取人民币38438.87元;2020年6月,被告人张超以把他人摩托车弄丢需要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于某用捷信APP贷款7800元人民币为其购买摩托车,后张超还款2455元人民币,骗取人民币534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张超骗取被害人赵某共计人民币129000元;骗取被害人于某共计人民币43783.87元。合计骗取人民币172783.87元。所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锦州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赵某个人微信截图、张超个人微信截图、账单详情、张超穿军装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证明、于某个人微信截图、于某微信账单详情、于某信用卡还款账单详情截图、盛京银行信用卡还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活期交易明细、锦州市不动产转让合同、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赵某、于某陈述、被告人张超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张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超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9000元、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783.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才凌云人民陪审员 禹佼佼人民陪审员 周璐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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