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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春兰、蒋国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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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1232号
  • 案件名称

    石春兰、蒋国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石春兰;蒋国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石春兰,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国志,男,1956年9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石春兰与被执行人蒋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春兰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国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国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蒋国志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尚有100000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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