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凤生、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3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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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3698号案件名称
胡凤生、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凤生;薄桂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3698号申请人:胡凤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薄桂芝,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胡凤生与被申请人薄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凤生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薄桂芝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津2021滨海新区汉沽不动产权证明第××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津2021滨海新区汉沽不动产权证明第××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权利或事项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申请人)为薄桂芝。本院(2021)津0116民初11407号刘翠玲与胡凤艳、薄桂芝及第三人天津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胡凤艳、薄桂芝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买受人由胡凤艳变更为薄桂芝的行为;判决胡凤艳、薄桂芝、天津汉通置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9141397)买受人由薄桂芝变更为胡凤艳。胡凤艳、薄桂芝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现案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的买受人存在争议,胡凤生请求查封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凤生的申请。审判员 许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蓟宁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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