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委办公室、澄城县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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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624号案件名称
澄城县委办公室、澄城县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澄城县委办公室;澄城县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赵养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624号原告赵养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共XX城县委办公室,地址:XX城县。负责人马俊宏,系县委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城县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地址:XX城县。经理田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养成与被告中共XX城县委办公室、XX城县建筑公司第二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养成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养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赵养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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