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常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29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2949号
  • 案件名称

    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常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内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常某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2949号原告: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范蠡大街教育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5MA448KF873。经营者:许丽,女。被告:常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3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与被告常某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铁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乡县城关镇许丽外餐部负担。审 判 员 冯云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儒臻书 记 员 杨琰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