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梦秋、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异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异14号案件名称
邓梦秋、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邓梦秋;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邓梦秋,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案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08501686P。法定代表人:许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顺航,该行职工。原案案外人(买受人):但蕊凌,女,200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本院在执行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梦秋对本院(2021)川0921执恢1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裁定将其“2020年度股权分红归买受人但蕊凌所有”提交书面异议书,申请该股权2020年至2021年7月9日前的分红归其所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邓梦秋称:由于她未按照(2019)川0921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归还借款本金438.830857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利息,蓬溪法院拍卖她持有的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英农商行)336.141万股股权,买受人但蕊凌于2021年7月9日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以4,913,036.86元竟得。蓬溪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第二页中裁定的上述股权的2020年度股权分红归买受人但蕊凌所有,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股权2020年至2021年7月9日前的分红归其所有。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邓梦秋持有大英农商行的股权,其产生的股息、红利以及其他衍生的孳息是股权价值的构成部分,是股权附属的权利,是附属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2020年度股权分红随股权转让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但蕊凌并无不当,蓬溪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邓梦秋主张期间收益归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邓梦秋的异议。买受人但蕊凌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梦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持有大英农商行336.141万股股权(股权账号:8809××××4832)进行拍卖、变卖。经当事人协商,以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英农商行2019年度年报审计报告为参考依据,确认上述股权参考价值为8773280.1元。本院依法进行司法网络拍卖,2021年7月9日,买受人但蕊凌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以4913036.86元的最高价竟得(该款于7月9日全部交清)。本院出具(2021)川0921执恢18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其中第二项载明“上述股权的所有权及2020年度股权分红归买受人但蕊凌所有,该股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但蕊凌时起转移”。买受人但蕊凌于2021年7月22日签收该裁定书。另查明,大英农商行对2020年股权至今尚未分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份被执行拍卖后产生的其持股期间未分配的红利属于法定孳息,实质上是股权附属的权利,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该权利在股权拍卖时一并转让给买受人,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邓梦秋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吕小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沁云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凤鸣、刘克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589号 下一篇 湖南宁乡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分公司、宁乡中宇塑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