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1执23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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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31执236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1执236号之三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xx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03822183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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