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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自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2执1000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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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执1000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谢自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谢自宽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2执1000号之十二被执行人:谢自宽,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清丰县。谢自宽罚金一案,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谢自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五万七千二百二十三元,已退三万元予以没收,余款二万七千二百二十三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因谢自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自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自宽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二、2021年6月9日起,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计6次。扣划谢自宽保险现金价值3086元。查明被执行人谢自宽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谢自宽名下无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谢自宽名下无房产信息。三、2021年9月1日,到被执行人谢自宽住所地清丰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自宽有可供执行财产等信息。2021年8月30日,向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清丰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名下房产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自宽在清丰县范围内有不动产权等信息。四、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自宽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谢自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自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27223元,实际执行到位3086元,尚余12413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谢自宽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国波审判员  杨杰英审判员  秦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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