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075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075号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小区C2号楼3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权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欧洪余、曾新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266号 下一篇 吴广鹏、石正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13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