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皓、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6民初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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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民初1258号案件名称
王思皓、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思皓;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58号原告:王思皓,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告: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07916619。法定代表人:杨祎,该店经理。原告王思皓与被告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思皓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思皓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皓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思皓承担。审 判 员 兰 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 敏书 记 员 湛志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58号原告:王思皓,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告: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湖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07916619。法定代表人:杨祎,该店经理。原告王思皓与被告宜昌市嘉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王思皓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思皓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皓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思皓承担。审 判 员 兰 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 敏书 记 员 湛志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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