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新疆铭顶峰茂商贸有限公司等狄渊、郭璐璐、潘炳武、朱田田、兰学智、霍尔果斯杭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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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7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静、新疆铭顶峰茂商贸有限公司等狄渊、郭璐璐、潘炳武、朱田田、兰学智、霍尔果斯杭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静;新疆铭顶峰茂商贸有限公司;狄渊;郭璐璐;潘炳武;朱田田;兰学智;霍尔果斯杭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新疆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铭顶峰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西街263号1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狄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狄渊,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郭璐璐,女,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潘炳武,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朱田田,女,199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兰学智,男,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杭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创新创业孵化基地4号楼229室。 法定代表人:狄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刘静与狄渊、郭璐璐、潘炳武、朱田田、兰学智、霍尔果斯杭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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