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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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326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326号原告: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建设东大街234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824369035。法定代表人:李仁广,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宏,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新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薛晶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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