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二牛与屈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3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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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523号案件名称
苗二牛与屈喜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苗二牛;屈喜平;苗二牛;屈喜平;杜峰;杜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3523号 申请执行人:杜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苗二牛,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屈喜平,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西七排,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杜峰与被执行人苗二牛、屈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02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二牛、屈喜平向申请执行人杜峰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以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130元。但被执行人苗二牛、屈喜平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屈喜平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万元,从2022年起每年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万元(每年的5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万元、12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万元)至款付清为止,一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5万元,55万元按期偿还完毕后该案执行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苗二牛、屈喜平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刘庆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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