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剑、田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02民初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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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02民初1838号案件名称
孙洪剑、田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洪剑;田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02民初1838号原告:孙洪剑,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田超,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孙洪剑与被告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洪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黑A0××××大众牌购车款105000.00元及两个还车贷款725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25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黑A0××××大众牌尚酷跑车出卖给被告田超,价款为10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车辆贷款。原告将车辆交付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购车款项。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田超在外地出车,本院以微信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审理中因疫情影响,被告田超隔离外地不能按时应诉,故驳回原告起诉,待疫情解除被告田超回到绥化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洪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金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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